教育部拟规定:学位论文作假 3年内禁授学位
2012-07-16
从教育部网站获悉,教育部今日就《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下称《办法》)征求意见,办法规定,学位申请者论文如有抄袭取消申请资格,已获学位的撤销学位,3年不接受其学位申请。
此次征求意见的《办法》共分为16条,第六条规定,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、他人代写、或者抄袭、剽窃等作假情形的,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;已经获得学位的,依法撤销其学位。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,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,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。
《办法》对指导老师也提出了要求,办法规定,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、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,其负责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存在购买、他人代写或者抄袭、剽窃等作假情形的,学位授予单位视情节轻重,可暂停其招生、取消指导教师资格,并可给予处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。
对已经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,《办法》规定发现存在购买、他人代写或者抄袭、剽窃等作假情形的,该论文评阅人应当重新评阅,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查,并分别写出评阅意见和审查报告,送交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。
全文见:http://www.moe.edu.cn/publicfiles/business/htmlfiles/moe/s6197/201207/139366.html